2016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由此开启了租赁会计的新时代-至少对于承租人而言!根据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中的指引,承租人必须区分融资租赁(“上表”)和经营租赁(“不上表”),新模型要求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几乎所有的租赁合同;仅有的可选择豁免是某些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的租赁。对于签署了IAS 17下分类为经营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而言,这可能将对其财务报表产生巨大的影响。
 
  首先,新准则将影响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相关的比率,例如产权比率(负债/权益)。此外,IFRS 16还将影响利润表,因为主体必须确认租赁负债(租赁付款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使用权”资产(即,反映租赁资产使用权的资产)的折旧。因此,对于原来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初的费用总额将高于IAS 17下的费用。列报变化导致的另一个后果是,对于存在重大经营租赁的公司,息税前利润(“EBIT”)和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将会提高。新指引还将改变现金流量表。原来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合同相关的租赁付款不再全部被列报为经营现金流量。只有反映租赁负债利息的租赁付款部分可以作为经营现金流量予以列报(取决于主体对于利息支付归类的会计政策)。租赁负债本金部分的现金支付将被归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短期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和未包含在租赁负债计量中的可变租金的支付仍在经营活动中进行列报。
 
  尽管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基本保持不变,但新准则引发的变化仍然与其相关。特别是,出租人应当了解关于租赁定义、转租和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的新指引。承租人会计的变化亦会导致出租人与其客户之间在商业谈判时承租人的需求和行为变化,进而可能引发对出租人的影响。
 
  对于承租人和出租人而言,IFRS 16新增了许多披露要求。
 
  租赁会计曾是IASB和美国会计准则制定者(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开展的一项联合项目。尽管IASB和FASB最初计划制定一项趋同的准则,但预计最终仅在租赁定义和在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所有租赁的原则方面的指引能够统一。在其他方面,差异仍然存在,甚至还可能增大。我们在附录中总结了IFRS 16和预计的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新指引的主要差异。
 
  IFRS 16将适用于除下列之外的所有租赁合同: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
 
  •《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规范的承租人持有的生物资产的租赁;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安排》范围内的服务特许权安排;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规范的由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使用许可;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规范的使用许可协议中由承租人持有的下述项目的权利,例如电影、录像制品、戏剧、手稿、专利和著作权。
 
  除此之外,承租人可以选择对除上述之外的无形资产租赁应用IFRS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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